宠物寄存得病算谁的?
市民小李外出旅游,将爱犬“小胖”寄养在朋友家,没想到“小胖”在寄养期间患上病毒性肠炎,小李得知消息后焦急万分。她担心,既然“小胖”是寄养在朋友家生病的,那么朋友完全可以拒绝承担这个损失,而她作为犬主人有责任为“小胖”的这次生病承担全部责任。
“我觉得寄养方也有责任,毕竟我的狗是在他的地方患病的,而且生病前的症状他也没有及时跟我讲,否则我的狗也不会病死。”
“寄养方”樊先生则认为:“我这里只负责照看,不可能观察每只狗的饮食起居,而且合同上也说清楚了,我只负责照料宠物的饮食,疾病方面我是没有责任的。”
分歧的点在于,樊先生与小李的《宠物寄养合同》中这样约定:“鉴于饲养人和托管人双方对于喂养饲养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已有充分的了解,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托管人负责宠物的饮食,饲养人发现宠物生病应及时通知托管人,由托管人安排进行治疗,相关费用由双方依照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樊先生认为,小李的狗是死在自己家,不是在他家寄养的情况下得病的。他和小李的合同中明确了只负责饮食,如果小狗是自己家生病,那应该由自己负责;而小李认为,如果“小胖”在樊先生家得病,樊先生应该及时告诉她,由她携爱犬及时就医。她不知道“小胖”生病的事实,所以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实质内容,樊先生应该承担“小胖”治病花费的全部或部分。
律师说法:
樊先生的“只负责喂养饮食”的约定,不应引起宠物生病后责任承担的无效。实际上,一般市民在将爱犬委托给“宠物托管”时,大多会与“宠物托管方”签订一份《宠物寄养协议》,协议中一般会约定:“宠物出现生病的情形,由寄养方负责送往宠物医院就诊,相关费用由寄养方承担”。协议的这一约定,本质上属于一种特约的规定,约定违反平时的一般效力规则。
关于协议中“相关费用由寄养方承担”的约定,其本质仍属于“费用承担不明”,而“费用承担不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会发生争议时,应根据“合同目的”进行判定。
认定宠物寄养违约,需结合合同目的综合分析:由于宠物没有言语能力,其无法选择服务者,寄养者的选择只能是宠物主人的委托,那么,其选择服务者的主要目的就是为防止爱宠的丢失和伤害,正是基于这一目的的考量才产生的“财产利益”的转移,而这种财产利益的转移方式则为“寄养”,基于此种方式所产生的财产收益和损害风险都由寄养人(宠物主人)和宠物托养人(宠物托管机构)间的契约权利义务所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