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养狗扰民怎么办?
一、有合法手续的,应当在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内遛狗,其他时间均不能溜狗。
二、没有合法手续,或者在规定时间外溜狗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部门的要求,定期将饲养的犬只送到动物防疫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动物防疫单位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并每年年检。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养犬人应当到住所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符合条件的,由登记机关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在办公场所、犬类管理网站上公布养犬的相关信息和便民措施,为养犬人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