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检疫是什么?
一、什么是动物检疫 动物检疫,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和有关随行载带物品、包装物、容器等进行清洁消毒和检验,确认符合规定后出具的卫生检疫证明、印制并核发畜禽标识以及实施监督检查等卫生管理行为。二、我国动物检疫工作现状 1982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家畜家禽检疫办法》(以下简称“原《检疫办法”),此后又于1998年修订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新《办法》);
2005年和2007年分别出台了《动物疫病防治条例》和《全国动物防疫体系规划纲要(2005-2015)》;2016年国家农业部组织制定并实施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我国自建国以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制度。通过推行强制免疫、开展预防性消毒、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有效遏制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了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目前,我国已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动物防疫体系和动物检疫制度。但是近年来随着养殖业的转型升级、产业布局的变化和贸易的快速发展,加之动物检疫在技术方法和管理模式等方面不适应现实需要等原因,导致出现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动物检疫职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单一行使转变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兽医实验室共同承担;二是产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向规模化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等场所延伸扩展到散养农户,而市场检疫则被弱化甚至取消;三是动物检疫申报点设置不完善,难以满足群众申报检疫需求;四是检疫监管执法手段滞后,检疫监管效果不佳等问题日渐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养殖户的利益以及食品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因此,亟需从法律层面加强顶层设计,以完善动物检疫制度体系为导向,构建科学适用的动物检疫管理制度,规范动物检疫行为,强化动物检疫监督管理,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为适应新形势对动物检疫的新要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按照 “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健全检疫制度,细化操作规程和要求,严格检疫监督”的基本思路进行修订和完善。重点修改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条明确了动物检疫的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条规定,将动物检疫界定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动物检疫员依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为。 第二条明确了动物检疫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具体工作,并对动物、动物产品从事经营活动和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动物检疫等有关服务。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条件和技术支持。 第三条明确了动物检疫对象的范围。该内容在原《检疫办法》第二条的基础上作了修改补充,删除了“家畜家禽”的表述,明确了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对象为:动物(含生皮张)和产品两大类;动物产品分为鲜活品和冷冻品两类;动物检疫的检疫对象范围由原来的七类调整为五大类:即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食品、动物隔离场所和运载工具。 第四条是关于产地检疫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产地检疫的对象是动物,而不是动物产品,这是基于动物产品的生产环节多且无法溯源,而动物本身的生产过程相对可控,且可溯源头等特点确定的。同时为了便于操作,产地检疫对象中又具体包括了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三种具体的检疫对象类别。
二是明确规定了产地检疫的主体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所属的官方动物检疫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实施产地检疫。
三是规定了实施产地检疫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其中第四条第(四)项为新增条款,规定了用于饲养的动物应当在取得动物标识或者植入电子标签后方可申请产地检疫,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无标识或假标识动物流入市场; 第(六)项为新增条款,明确了官方动物检疫员的职责要求,这不仅是其法定之责,更是履行好产地检疫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手段。
第五条是关于动物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域活动规定。此项规定是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七条和《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05-2015 年)》第九条第一款相关条文内容的吸收提炼,主要目的是加强对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域动物的管理。 第六条是关于屠宰厂(场)查验义务、宰前检查要求和报告要求的规定。此项规定主要是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目前屠宰行业现状制定的,旨在强化对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意识,促使其主动履行屠宰检疫的职责和义务,从而更好地落实动物检疫制度